设施农用地是为了方便农业生产,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的政策的实施,极大促进了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

一、目前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现状

设施农业可有效的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设施农业的发展, 催生了设施农用地需求增长

目前,国家、省级层面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如浙江一是对属于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范畴的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的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与全国其他省市基本一致。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复协议,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四是加强监管,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以上表明, 国家、省级政府在大力推动设施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同时, 也加强其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1.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范围受限。浙江省对设施农用地使用有严格的范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展销等用地,均不在设施农用地用途范围。禽畜水产用地不能用于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2.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面积受限。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只能建设单层小于15㎡。对于临时性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是上占地不能超过400平方米。

三、建议方案

为了推动农业规模化、精细化发展,活跃乡村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议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拓展,拓展其范畴和功能,建立设施配套用地制度。

1.设施配套用地概念。对设施农用地赋能,拓展其使用功能,允许其拓展到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仓储。例如,允许开办与农业项目相关的产品加工,项目相关的农家乐、餐饮、住宿等。

2.设施配套用地的准入范围。不占用永久农用地的前提下,其他类型用地可以审批,如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等,均可以作为配套用地使用,按照建设用地的标准管理。设施配套用地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有用途。

3.设施配套用地功能。具有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基础上,给予用地赋能,允许用于该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和仓储等活动。

4.设施配套用地的审批、管理、执法。由县级政府实施和管理。按生命周期化管理,使用期限与农业项目周期一致。该农业项目承包经营到期后,则该配套用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5.试点实施的建议。结合浙江省农产融合试点的契机,建议自然资源部将该项改革试点放在浙江,与农产融合试点一道实施,安排在浙江武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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