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质量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茶产品的质量安全系数到底如何?茶叶能否与食品归为同一范畴纳入QS认证一直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中国茶产业是一个比较分散的产业,有8000万茶农耕耘在生产第一线,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应把为茶农谋福利放在第一位。当然,我国的茶产业需要规范与发展,QS认证是否是一把有效的利刃剑呢?请听业界不同的声音。

对此,我们也特别欢迎业界向本刊致稿,共探讨QS认证的有关问题,来稿请寄本刊编辑部或E-mail:chinatea@vip.163.com。

大多数茶人都不曾想到,炎黄子孙喝了数千年,国人称之为“国饮”、国际友人誉为“健康文明饮料”的茶叶,2005年1月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行政许可“发证”产(商)品。茶,从茶鲜叶到采制成为供百姓泡饮的产(商)品过程中,除借用力(揉捻、成型等)和温度(烘、晒等)突显其感官功能特征外,没有借助任何原辅料进行分解、合成等物理、化学变化。它在国家《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数以万计的“产品”中是特有的,甚至是唯一的。茶的特殊还在于她通常不被消费者直接入口食用,而是用开水多次浸泡5g左右茶叶而饮用茶水。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茶叶的水浸出物不低于18%-38%,可见消费者饮茶过程中对茶叶有效成分摄入的有限性和安全性。人们不紧要问:茶叶优先列入食品质量不安全范围而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合理合法么?可行有效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说茶叶也会有质量不安全性,它会发展在哪些环节?我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茶树的栽培土质、环境和施肥施药可能造成潜伏在茶叶中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少数不法人员在低档茶中加入有害着色剂等。前者不在茶加工企业控制范围,后者是一个不确定因素,仅仅通过对茶叶生产企业的加工条件及其生产过程的现场考核,发证绝不可能解决茶叶质量安全。在我们对山西茶叶产销人员的调研中发现,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目前对茶叶实施许可证弊大于利,暂不可行。

下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2005年1月发布的“茶叶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提出质疑,具体解析并提出建议。

1.《指南》前言第3段中称“为了进一步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对茶叶第13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确切地讲,此举并非“深入”,而是“扩大”发证范围。“深入”举措应当是对已发证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细化的生产源头定期监督、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抽查;同时,对销售环节的配合和消费者投诉成本高、周期长等热点问题提出配套举措。简单的扩大产品许可证范围,非但不能“深入”,反而容易滋长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麻痹思想。去年发生在山西老陈醋、酱油生产基地清徐县的滥发证和发证后监管不力,造成已取证企业勾兑劣质醋事件,以及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已取证和未取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酱油的情况足以证明;当前,应对已发证食品生产企业的质保体系进行巩固、深化,热情帮助一批尚未取证企业创造条件,取得生产许可。然后,在总结经验、专家论证、多数企业知情与支持下,稳妥扩大发证范围。“历史的经验值的注意”前几年,国家把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产品由数千种减少为几百种,反而对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新产品开发、繁荣市场起到了良好效果。

2.《指南》第二部分: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说明中指出,“茶叶是世界公认的天然健康饮料”。事实上,茶鲜叶经采制形成产品后的各类品质特征和品种特性主要是消费者的感官适用功能不同,采制过程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指标的影响很小。显然,对当前市场上药食不分,真假难辨,夸大功能的果味茶、保健茶及各种代用茶《指南》提出不列入发证范围(见《指南》第1页),而首先对“天然健康”的茶叶实施许可发证是不科学、不合理、不需要的。近年来,质监部门对食品全国统检情况表明,茶叶合格率要高于其它食品,总体质量看好。茶叶的质量安全性主要反映在产品的农药残留方面《见《指南》第5页第5段)。有关茶叶质量安全的抽查表明,卫生指标中铜和六六六项不合格情况几乎没有,DDT残留、重金属铅两项的不合格率也随着无公害茶园、有机茶园的推广有很大改善。其中铅含量指标在我国现行标准中规定比国外标准严2~5倍,个别茶类(紧压茶)时有超标也不会构成对人体健康的威胁(见《指南》第18页第1~2段)。最后,国家监督抽查50种绿茶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见2005年6月30日《山西晚报》),其中不合格的5种产品有1种涉及标签不符合规范,1种涉及感官质量不合格,3种涉及水分超标,没有涉及人体健康指标不合格。《指南》第7页(五)相关说明第二段中“鉴于目前茶叶产品越卖越散,规格越卖越乱,价格越卖越高,产品安全卫生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结论显失公正和全面。产品是散是包是供需双方的约定,规格多样化是市场需求,价格走势是市场经济规律……,实施茶叶产品行政许可(发证)应当有更科学、更全面的理由。

3.《指南》在行业发展概况中介绍:“目前我国大型茶企业仅占1%,其余10万余家规模普遍较小……,从事茶叶种植和加工的茶农近8000万。”事实上,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茶产品(尤其是散茶)绝大多数是由采制一体的茶农供应,其采制方式多为手工或自制设备,可以说,茶的品位完全出自茶农之手。即使某些大企业场地大,设备多,机械化程度高,也只是产量的需求,产品质量并不因此就高(见《指南》第13页中11、茶叶精制第3段)。一些大公司,大企业向茶农大量购进初制茶(毛茶)原料的同时,茶产品质量的总体优劣和质量安全也同时定论。但是,按现行发证审查细则要求及程序规定,大企业很容易取证,而广大茶农却极不容易,即使免强取证也会流于形式。我们了解到,在太原市已取证的很多生产食醋和酱油的中小企业,取证后质检设备闲置,出厂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制订、人员培训和取证等)并非多数农户目前所能够的。例如,太原市某私营肉制品厂,取证前的厂地、设备等生产条件已相当不错,产品在太原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取证花费半年时间,耗资26万余元(仅打印文件费就花去1700余元)。前不久,总算勉强通过省市取证审查,但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日常生产质量成本的投入)已耗费殆尽,直接威胁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八千万茶农受得了么?那一大堆不可能真正贯彻实施而审查验收又不可缺少的表格、管理制度,质量体系保证文件等形式原本是企业自愿采用的管理方式,对茶产品的质量安全又能起到多大作用?请注意,这里特指的是质量安全。反映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残留量、有害重金属和染色添加剂,强制茶农领证必然加重茶农负担,这是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的。弄不好很可能挫伤茶农植茶、制茶的积极性,甚至会出现砍毁茶树,废置茶园的事件,导致全国性茶叶种植面积和产量大幅减少。问题都不是能通过茶叶加工企业现场审查、取证能够有效解决的。

4.《指南》中对取证企业提出的必备条件的审查办法及要求无论是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还是对产品的相关标准和原辅材料的要求及其产品的检验等环节都未能有效体现出企业“取证”和茶叶质量安全的显著相关,而更多体现的是对茶叶常规生产工艺、设备及产成品感官、理化指标控制的指导性条款,而非取证审查否决项。例如:《指南》要求茶叶加工场所为水泥地面;而茶农采用了无害塑料布或竹席辅地行不行?《指南》中要求杀青、烘干、筛分、拣梗工序需配备相应的杀青机、烘干机、筛分机、拣梗机;而茶农们针对自己产量少、确保产品传统特征的需求使用了日光、蒸茏、铁锅晒、蒸、炒的方法和简易工具或半晒半烘,或半炒半烘,产品更具特色,难道不可行?精制时茶农人工拣梗,采用竹筛等效果未必不如机械设备,你能说他不满足生产需求?黑茶类中的普洱茶,传统佳品来自云南野生茶区,茶农把鲜叶日光晒青、渥堆后用木炭火烘烤而成。《指南》在必备设备中要求的杀青机,烘干机合理吗?又例如:螺春茶、龙井茶等许多传统名优绿茶,其工艺独特,既具有传统性,又有不少有识之土在继承中改进,按《指南》所要求的绿茶三工序审查发证,绝不可能保证发证后这些产品特有品质的稳定和品种特性的传承。可以断定,数以万计的炒茶大师(茶农)不会有几个到已取证企业长期打工。产品质量的核心是人的质量,茶品即人品……所有这些体现在茶产品生产工艺、设备的灵活性都会导致《指南》中所列审查条件的不确定性,致使验收发证流于形式,走了过场。特别是一些特种茶类和名茶的加工,若按取证形式要求,反而会束缚了名茶传统品质特征及文化品位个性的恢复、继承和发展。中华国饮,若无“个性”和“传统”支撑,面对印、日等机械化程度高的产茶园,中华国饮还有什么优势?

5.《指南》取证审查要求企业具备的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原辅材料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等这些数以万字的文本和打印资料,对广大茶农是勉为其难。这些标准内容几乎全部涉及的是茶产品的感官、理化质量指标。在众多标准中涉及茶叶质量安全的只有GE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该标准已远不满足当前国内外对茶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目前,国际上对茶产品质量安全,主要集中在农药残留方面,检验项目不断增加(最多达193种),限量指标几乎每年都在降低(详见《指南》第二部分第17页~18页,3.卫生指标)。因此不断有茶人提出对GB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规定内容的修改或废止。据悉,新组建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已决定在2005年10月1日废止GB9679,改由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控制茶叶质量安全。如此看来,按《指南》所定标准给企业发出茶叶质量安全许可证还有什么意义?近年来,我们曾在山西茶叶市场发现染色低档龙井茶、低档碧螺春茶、苦丁茶(青山绿水),但销售商却能出示质监、卫生部门签发的合格检验报告,问及质检部门,答复是“符合标准要求”。因为标准中并未具体规定添加的色素名称、指标限制及相关试验方法,这些检测部门的“失职”和“无为”也就有情可源了。

6.《指南》中对茶叶出厂每批必检项目的规定只有6项,而《指南》表列17项以及未列入表的重要理化指标咖啡碱、茶多酚、游离酸总量达20项之多。出厂检验必检项不足三分之一,其中粉末、茶梗、非茶类杂物三项在目前市场上大多数茶产品(尤其是中高档茶)很少肉眼可见,也无必要画蛇添足,设定标准再去检验。至于另外三项(感官、水分、灰分)均为产品功能特征性指标不涉及质量安全。如此看来,茶叶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取证审查并不像肉制品等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取证强制成立无菌化验室,从而保证产品出厂质量卫生、安全。这样的不涉及质量安全的“安全取证审查、验收”还有无必要?这一点在《指南》第五部分产品的检验2理化指标(第17页)中有9段涉及12个项目曾有9次表述:“这些项目是否需要检验应视产品的标准要求而定。”完全说明了出厂检验的不确定性和非强制性,也就是不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这些出厂检验项目尽管不涉及质量安全,但是涉及这些项目的检验场地、检验设备、人员取证、检验制度、检验过程控制等环节都会成为发证验收人员现场审查时对企业理所应当然的要求。为此,取证企业在申报验收中必然耗费大量与质量安全无直接关系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在数以千万计的毛茶采制农户中是难以办到的。即使按规定花钱建一个“干评台”、“湿评台”,购买了千分之一的天平,打印了质量制度,验收取证后也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纵观《指南》全文,茶企业通过取证并不能有效解决茶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效的措施应当是在对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不断净化改善,茶树栽培采摘过程的科学指导与管理上出主意、想办法、下功夫解决。

具体建议:1.目前实施茶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弊大于利,应暂缓进行,应当召集茶行业各方面代表及相关专家进行听证、论证、调研等准备工作。或者,先在国家已公告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洞庭(山)碧螺春、武夷大红袍、龙井茶、安溪铁观音、黄山毛峰、雨花茶、安吉白茶、乌牛早、凌云白毫茶、庐山云雾茶等名茶中试行,且取证条件应简化为只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原料采购、出厂检验两项审查。这样,可以进一步强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力度,进而提高名茶的品位和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

2.应首先对目前茶市场上的果味茶、花草茶、保健茶及代用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这类茶的生产加工或涉及人为合成、添加工序,或涉及中草药配伍,影响人体健康安全的可能性较大。这类产品原料中有许多药食两用植物和未经有效验证的中草药,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市场上对这类商品功能夸大宣传比比皆是,而消费者无法识别,有关部门无力应对。

3.茶叶质量安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发布一个对企业科学实用合理可行、对消费者健康确有保护作用和国际接轨的茶叶卫生标准。特别要对目前已发现和极有可能加入茶叶的绿色化工染料要明确列入标准禁止,并制定相应检验方法。这样,实施行政许可才可能做到有理、有据、有序、有效。

4\强化对茶叶产地、环境、栽培等的管理和毛茶(初制茶)生产茶农、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督,制定有效措施,同时对发生添加色素或农残多次超标、严重超标的相关产地的农业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实施行政问责、追究行政失职责任。近年来,发生在四川筠莲县的“苦丁茶”人工着色和滥加葡萄糖案,发生在浙江丽水松阳、遂昌两县的“用人工色素和白糖加工碧螺春案”发生在安徽朗溪县十字铺茶场“喷洒高度农药案”,发生在江苏苏州市场上(加工在浙江贵州)的碧螺春茶用铅铬绿染色案,为什么都是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记者艰辛无私的追查下才水落石出,发放的合格证、营业证、卫生许可证为什么都不管用。

建立、建全、完善法定检验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茶叶检验的设备和手段,据了解,目前在山西省及其省会太原市质检所尚没有一个专门的茶叶审评室(含干、湿审评台),目前受过茶叶感官审主评专业培训、取证的仅1天在岗。现行茶叶卫生标准规定的六六六。DDT和市场上发现的茶叶染色剂也都无法检验,更不用说其它的农残指标。多年来,他们一直为企业和消费者出据着茶叶检验报告,这样的检验对质量安全有什么作用?由他们具体承担实施茶叶质量安全准入审查可行吗?可信吗?取证后的企业能得到有效监督吗?

目前,控制茶叶农药残留和有害重金属物超标最有效的办法是首先在产茶大省大力推广“无公害”、“有机”茶栽培基地的同时,由县级农业主管、质监部门学习、借鉴环保监测办法,主动对当地的茶鲜叶分季、分片进行一次或数次“抽样检验”普查,作到心中有数,进而确定出污染高发区和高发采摘季节,设立农残监控点,制定出监控方法、程序与制度。经过数年努力,必见成效。从而真正抓住了茶叶质量安全的源头。否则,仅靠对茶叶采制实施行政许可只会是治标不治本,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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