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2010年1月1日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纪念日。二十年以来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居民社区有了重大的变化,诸多新型生活社区不断出现从而使居委会在工作对象、工作任务、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等诸多方面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作为居委会所遵循的专门法律文件在其约束性、规范性方面已经出现不适应现代社区发展的现象。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在保障居民群众民主权利、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坚定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党和政府关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居民群众的新期待,对于居委会与物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和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应该采取积极创新的态度开展相关工作。
立法应重新界定居委会设定的目的和工作目标、设立的原则和人员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等。但是随着居委会的行政职责在近几年的不断变迁,《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对居委会的行政权力因为太过笼统抽象而导致“有责无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随着现在各小区的成立,业主与居委会之间的诸多矛盾也因没有明确而又详实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导致无法有效解决,从而使得矛盾全部转移到居委会。
二、建议
1、再次细化,深入修改现行居委会组织法中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部分。更细致地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开展社区服务,提供社区保障,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工作;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群众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社区秩序,使居民安居乐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搞好民事调解,加强对“两劳”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优化社区环境,全面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结合实际情况赋予居委会更富时代性的管理职权,重点细化居委会的决策权,财务权,拒绝权,协管权,监督权的权限范围。对于现在居民广泛关注的物业、业委会同居委会的关系及因此而产生的问题处理也作出相关的规范,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在落实《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同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建设,才能不断完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为居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北京市人大代表朱丽俐
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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