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条立法规定旨意在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强化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由于我国农村各地的情况差异大,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一刀切的处罚农村村民违规建房的问题,不仅不符合立法原则,也难以真正执法到位。

一、显失公平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同样性质的违法用地处罚标准不一。如:同是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第77条规定就严于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对农村村民的非法占地处罚相对其它对象而言显得过严。二是不同性质的违法用地处罚未能区别对待。非法占用不同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同的,为此处罚标准上应有所体现。三是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具体情况也未能区别对待。包括现有住房现状、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非法占用的面积大小和时间、非法占用土地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情况等因素。实际情况不同,处罚的要求和标准应有所区别。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执法的目的。
二、缺乏可操作性。一幢房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受损对房子的整体寿命和使用功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会碰到如下问题;哪部分属非法占用的土地?整幢房子从何处着手拆迁?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拆多了如何处理?拆少了又如何重新实施?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另外,目前许多农村村民建房缺乏先进科技仪器测量和放样,建房也大都按传统方法建设,实际建房面积也就难以保证与批准面积完全吻合。建房面积要准确无误差,对当前我国的许多农村村民而言难以完全达到。
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情况复杂,往往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如果不加区别采用拆除方式处罚,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诱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为许多农村村民依赖务农的微薄收入积蓄建房子,实属一件大事,如把其靠血泪钱建造的房子拆除,无疑是要他的命。处置不当不仅当事人有对抗情绪,产生过激行为,而且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都有可能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可作如下的修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一户一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责令补办相关报批手续,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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