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20年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村委会组织法中第十一体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弊端:
一、易引发村委会成员的短期行为。由于一届任期只有三年,加上第一年选举、培训、熟悉工作和平衡因选举而造成的矛盾,第三年又要筹备新的选举和作一些竞争准备,村委会成员能集中精力工作的时间只有一年多,造成了实际中 “第一年看、第二年干、第三年等着换”的局面。村干部对行政村的长期发展缺乏稳定的预期和规划,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比较突出,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部分农村的历史遗留问题、宗族、派别矛盾等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不少村干部往往因任期时间短、难出成绩、百姓不满意,而难出成绩、回避矛盾,造成遗留问题逐年积累。由于目前村民民主政治意识的不够健全,换届选举中又极容易产生宗族、派别间的新矛盾,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选举成本加大。开展村委会选举,各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村都要做大量的工作,如召开村民会议、印制选票和选民证、制作票箱、张贴标语和悬挂横幅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组织每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需二个月以上的时间,难点村的选举时间会更长,占用了农民的精力,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频繁的选举,还造成了部分乡、村干部对选举产生消极情绪,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委会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没有对村委会任期延长作规定。而在实践中又常常会碰到一些难以处理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无法举行换届选举要延长任期;屡选不出的村,需要延长任期,这就需要对村委会任期延长问题作出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改案,将乡镇人大和政府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为上下同步,便于乡、镇更好地指导村委会的工作,利于村干部的培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十一条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改为“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由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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