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日趋严厉。但在人民群众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千万元甚至过亿,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5年有期徒刑。其次,受贿案件中10万到500万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受贿10万要判十年有期徒刑,“只要你到了10万,绝对不会判你九年,但10万以后的,差不多每100万增加一年,甚至一年增加不到,100万有可能就增加半年”,这让公众很不理解。
   另外,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对贪污贿赂犯罪处以财产刑不够。比如2006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贪污受贿1505万元,被判处死刑;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3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清楚,不同的量刑情节会左右刑罚的轻重,但在老百姓看来,一生一死,天壤之别,是同罪异罚。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比较大,相同数额的犯罪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危害程度也不同。这种各地适用刑法的不统一、刑罚大相径庭的司法现状,使得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疑问。
   现行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远远超出这个标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一般掌握在2-3万元,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则掌握在5-10万元。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性,严重影响着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必须制定一个体现地区差异的量刑标准,而居民年平均收入能较好地反映和说明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水平,这个标准应据此来确定。随着干部贪污受贿数额的增长,老百姓提高起步刑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建议如下:
   1、提高贪污受贿犯罪的起步刑和立案标准金额。同时要制定一个量刑的标准,贪污受贿的刑期与当地状况、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相结合,刑期据居民年平均收入来确定。比如,年平均贪污金额每达到居民年平均收入一次就判刑1年,依次累加判刑年限,实际累计多少年,就判多少年。刑期越长减刑也就越慢。
   2、规范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除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避免滥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3、明确贪污受贿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增设罚金刑,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数额的3-5倍,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加倍付出。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前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现象的发生。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终身免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比如养老、医疗、购物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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