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四年多,但我国的不动产目前仍然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践表明,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部门繁多,相关法律与物权法规定之间也存在冲突,因此在分散登记制度下,不仅导致不动产确权和抵押权登记中出现大量的错误登记、重复登记,而且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亟待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作出统一规定。
据初步统计,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和机构近10个。例如,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草地由农业部门主管和登记,林地由林业部门管理和登记,承包经营的耕地也是由农业部门登记,滩涂由国家海洋部门进行登记,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由渔业部门管理和登记。同时,各部门对不动产登记均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进行登记,工商部门根据《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林业部门根据《森林法》对林地进行登记,农业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对农村承包地、草原进行登记,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对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进行登记,海洋部门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滩涂进行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可谓我国现行法律承认了土地分散登记的现状。
为了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尽其用之物权法原则,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动产物权纠纷,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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