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效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但仍未改变执行难的基本格局。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的权威与党的形象。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复杂,缺乏一部详尽完备的强制执行法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中共中央1999年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应抓紧制定强制执行法”。每年“两会”,强制执行法都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学界,学者也多次呼吁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全国各级法院更是盼望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制定强制执行法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五年全国每年执行案件约200万件,执行标的金额3000多亿,执行工作日益繁重、复杂。但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仅有30多个条文,远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给了执行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引发了执行乱;由于条文规模的限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不健全,难以有效保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合法救济途径不够畅通,也增加了涉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压力;法律制度的粗疏,还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债务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法律已无法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制定一部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强制执行法。
   二、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
   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既有密切联系,也有本质差别。民事诉讼是审理和确定民事权利的程序,强制执行则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公正,执行程序在价值取向上则更侧重效率;民事诉讼遵循辩论原则,其程序设计旨在作出正确的判断;执行程序则奉行形式审查原则,主要通过一系列执行措施确保权利实现。此外,执行依据不仅包括法院裁判,还包括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鉴于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存在本质差别,应当考虑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更符合执行程序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三、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是一种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有些国家和地区,如奥地利、瑞士、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就采取了执行单独立法的模式。有些原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制度的国家,近年来也开始将执行制度分离出来,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如日本、法国、韩国等。这种立法模式上的变化,既反映了对执行法律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体现了执行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属大陆法系,其立法理念和模式上的变迁非常值得参考和借鉴。
   四、制定强制执行法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
   近年来,随着执行难成为社会热点,执行工作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理论界重视执行问题的学者逐渐增多,研究日渐深化,这为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储备;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司法经验基础,同时也需要立法予以梳理与体系化;最重要的是,中共中央对执行难问题的重视,及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形成的党委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治理执行难的机制,为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综上,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既有实践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行性;既是中央文件的要求,也反映了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呼声。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尽快启动强制执行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使这部法律尽早审议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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