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难找是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了违反协助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即间接规定了各单位对于法院执行的协助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义务,加上查找被执行人问题较为敏感,实践中效果很不理想。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开放其信息系统供查找被执行人使用。主要理由如下:
1、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的具体化。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了违反协助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即间接规定了各单位对于法院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其中第一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将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扩大到依法有能力协助的所有单位。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义务,加上查找被执行人问题较为敏感,实践中效果难以保证。为此,建议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台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开放其信息系统供查找被执行人使用。
2、公安机关的协助查找义务为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联合发文所确认。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18家中央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
3、不涉及危害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问题。反对利用公安等部门的系统与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主要理由是会危及到公民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其实认为没有必要担心这一问题:第一,该制度只是通过公安与电信的信息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并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信息;第二,当被执行人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查找其下落是执行机构的法定职责,其人身权利因此受到一定的限缩也是其法律责任的体现;第三,公安机关可使用两种资源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技术侦察手段与信息情报系统。即使技术侦察手段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启用,那么运用公安机关的信息情报系统(包括网上追逃系统、宾馆业管理系统、驾驶人员管理系统等)查找被执行人则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也不存在任何危害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问题。
4、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据了解,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利用其信息情报系统,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这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相关权力机关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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