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司法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审判机关注重保障人权的体现,同以往的“有罪推定”、“罪疑从挂”、“罪疑从轻”相比,是司法文明、进步的结果,佘祥林一批等影响较大的案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概念做了界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做了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符合定罪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判决宣告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对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不恰当认识,经常导致刑事诉讼挂起来、拖下去,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当然,由于刑事诉讼担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因此实践中不能对无罪判决不加分析、一味叫好,犯简单化、片面化的毛病。
因此,我们建议,应当根据各类案件的规律和特点,规范宣告无罪案件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宣告无罪刑事司法制度,探索完善公检法协调机制,并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宣告无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宣告无罪制度在防止错案、解决久押不决等问题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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