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对医疗损害鉴定没有作出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是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对解决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运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
   1、争论的焦点
   目前,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由谁来进行鉴定,鉴定什么和如何进行鉴定。在此之前,医疗损害鉴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原则上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存在“二元化”运行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无论从案由、法律适用还是赔偿标准方面应走向一元化,相关医疗损害鉴定也不应再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活动的主要内容为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就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何进行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医疗事故”概念在侵权法中的取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新法施行后自动废止,医学会鉴定因失去法律授权已成为历史。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学会没有相应资质,医疗损害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然有效,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法律依据。医学会集中了医学领域前沿顶尖的专家,有长期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经验。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专业技术支撑。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医学会做。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因侵权法施行而废止存在争论,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关系尚在研究之中,在此情况下,应维持现状,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做医疗损害鉴定。
   2、我们的建议
   从实践来看,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都各有利弊。侵权法实施后,应当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医疗损害鉴定走向统一、科学和规范化。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在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及诉讼审查认定标准等问题上实现统一。但医疗损害鉴定涉及多个部门职权。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主要涉及卫生行政部门职权;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及其管理规范主要涉及司法行政部门职权;最高人民法院职权主要在于审查、认定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对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修改,从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解决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从而推动化解医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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